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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62號
PTDV,112,補,462,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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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資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顯銀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1,82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市○○段0000○號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均勿遮隱)及被告吳顯
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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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