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54號
PTDV,112,簡上,54,2023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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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54號
被 上訴 人 呂敏慧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上 訴 人 楊敏雄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
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二、原判決第三頁第30行,關於「被上訴人搭建如附圖所示編號 395⑵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搭建如附圖所示編號 395⑵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訴人聲請裁 定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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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