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4號
PTDV,112,法,4,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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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耀輝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潮州三山國王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潮州三山國王廟捐助組織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潮州三山國王廟於民 國48年3月26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4 8年6月23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1冊第2頁第2號),發給法 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2年6月29日召開第16屆第 1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組織章程第6條(詳如 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 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監事 聯席會會議紀錄、捐助組織章程、修訂捐助組織章程對照表 及屏東縣潮州鎮公所112年7月25日潮鎮民字第11231490500 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48年度法登字第1號法人設立 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 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 本件修正捐助組織章程,業經其以112年7月18日屏府民禮字 第11228743200號函備查在案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2年8月3 1日屏府民禮字第1125637870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台 灣省屏東縣潮州三山國王廟此次修正捐助組織章程第6條, 主要係將董事員額由13人減為11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 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 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所提捐助組織章程第6條關於「…得



票較多者為當選」之記載,與上開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及 修訂捐助組織章程對照表所載「…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不 同(脫漏「數」字),一併提請注意。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六條: 本廟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候補董事一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信徒中,用無記名連記法投票以得票達全體過半數以上出席投票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本廟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候補董事一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信徒中,用無記名連記法投票以得票達全體過半數以上出席投票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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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