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2年度,32號
PTDV,112,抗,32,2023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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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2號
再 抗告 人 陳藤元
代 理 人 李秉謙律師
林亮宇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康莊素勤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
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7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
。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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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