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潘OO(已歿)
潘OO
潘OO
潘OO
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 告 潘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前向本院陳報原告潘OO(已歿)之承受訴訟人之年籍資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潘洋 林於裁判前死亡,依法應承受訴訟,再行訴訟程序,爰命再 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