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784號
PTDV,112,司票,784,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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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李彩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妍樺鍾駿凱鍾乙名黃新發及鄭莉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故
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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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