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簡正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及其上393建號,
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
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並須可確認
抵押權設定之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
陳報其完整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