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董志誠
相 對 人 鄭丁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丁旺邀同債務人鄭安綺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及111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 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借款期限為自111年11 月22日起算120個月(120期),約定按期平均攤付本息,並 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遲繳一期本息逾7日以上時, 喪失期限利益,所負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並於 111年11月22日以相對人鄭丁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作為其與債務人鄭安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2,200,00 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0月13日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擔保債權 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 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現、墊款、票據、保證、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及因行政費 用之清償所生之債務,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及債務人自11 2年6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078,900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繳款紀錄、債權額計算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鄭丁旺、債務人鄭安綺,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 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鹽埔鄉 仕絨 417 0 0 1,200.20 2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3 東平街7之13號 仕絨段417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125.87、二層43.79、騎樓12.25,總面積181.91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