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1577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住○○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偉烈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顏嘉音 住屏東縣○○市○○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顏嘉音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金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勞保投保單位 ,經本院查詢債務人投保於鉅明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廠,該公 司係位於高雄市大寮區,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金分公司係設址於高雄市苓雅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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