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4285號
PTDV,112,司執,14285,2023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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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285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麟洛鄉農會
即抵押權人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債務人陳世璞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終止租賃權關係後拍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本件不動 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設定新台幣(下同)14,40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時,並未出租,並經債務人簽署切結聲明 書。本件執行程序中,雖有第三人黃評源主張租賃關係,該 租賃關係對伊不生效力,為此聲請終止租賃關係云云。二、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 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 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民法第86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如第三人即承租人黃評源於112年6月2日陳報其於109年10 月20日承租本件不動產,並提出租賃契約書為證,惟聲請人 係於109年11月6日就本件不動產設定14,4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其聲請除去租賃關係核與上開民法規定未合。又 債務人雖於109年9月18日簽署切結聲明未將本件不動產出租 ,惟此僅於聲請人與債務人間有效,尚不得拘束第三人即承 租人黃評源。綜上,聲請人聲請終止租賃關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附表:標別: 1
112年司執字014285號 財產所有人:陳世璞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竹田鄉 神農 1247 5139.11 全部 30,000,000元 備考 標別: 2
112年司執字014285號 財產所有人:陳世璞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竹田鄉 神農 1254-2 1000.00 全部 6,000,000元 備考 標別: 3
112年司執字014285號 財產所有人:陳世璞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竹田鄉 神農 1254-4 216.19 21619分之4500 130,000元 備考 2 屏東縣 竹田鄉 神農 1254-5 113.01 11301分之4500 130,000元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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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