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968號
PTDV,112,司促,9968,202309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9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尤元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8.01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或更正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7.88」。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