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96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尤元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8.01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或更正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7.88」。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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