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949號
PTDV,112,司促,9949,2023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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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9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傅秀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周怡君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查報有無被繼承人周怡君
之繼承人拋棄或限定繼承事件(另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9月
11日民事補正狀稱被繼承人周怡君之子張簡克培已於112年8
月22日拋棄繼承,惟本院職權查詢家事事件公告並無其拋棄
繼承事件,惠請提出張簡克培已拋棄繼承之公示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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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