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588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柯美吟
債 務 人 廖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56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33,158元為由,聲請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24,102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
補貼款,惟依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上開門號之專案補貼款
僅記載同原3G合約剩餘補貼款,並未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
上開專案補貼款。嗣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
於7日內釋明上開事項,其已於同年月15日收受上開裁定,
然逾期仍未提出其他釋明文件,有送達回證、收文、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及債權人112年9月22日陳報狀附卷可稽。則債權
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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