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18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務 人 葉竺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2,093元,及自民國112年
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8,905元,及自民國112年7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