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996號
PTDV,112,司促,10996,202309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丁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7,280元,及自民國112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丁翰升於民國112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
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2年5月24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