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984號
PTDV,112,司促,10984,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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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8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周芯卉即周慧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459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
、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周慧敏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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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