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邱筱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5,8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邱筱薇於1.民國108
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
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
息百分之6.0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11月2
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
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
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
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
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
,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320,54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
額5,26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
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9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0542元 邱筱薇 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03 002 新臺幣5268元 邱筱薇 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4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0542元 邱筱薇 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002 新臺幣5268元 邱筱薇 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