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1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倪文士
債 務 人 陳俊霖即鴻霖汽車
黃清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609,876元,及自民國1
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