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672號
PTDV,112,司促,10672,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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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7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蕭江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0,355元,及其中1
23,980元部分,自民國96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6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00年3月31日止,每月加計違約金
新臺幣700元,另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0年2月9日
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函規定,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
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
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
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
期。…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1000元者,
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
新臺幣300元、400元及500元。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
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經查,債權
人以債務人積欠信用卡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與上開規定不符,應 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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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