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5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吳昆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036元,及自民國
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滯納金2,700元、違約金2,803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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