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朱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054元,及自民國91年10月
2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16)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