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611號
PTDV,112,司促,10611,2023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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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1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永富
債 務 人 余景登律師黃丁發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丁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14,405,955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413,047元部分,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㈡、新臺幣13,300,000元部分,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㈢、新臺幣622,608元部分,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2
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㈣、新臺幣70,300元部分,自民國111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期計收新臺幣300元,第2期計收新
臺400元,第3期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
數以3個月為限,及國外交易手續費新臺幣3元。
㈤、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黃丁發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
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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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