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振宏
上列聲請人與林靄延、顏菁慧、林盟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二、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返還期限
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
,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98萬元」。
三、承,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陳明票據號碼CH784726、CH784
727、CH784730、CH784731本票4紙之提示日。
四、請陳明本件是否係請求顏菁慧、林盟竣負連帶保證責任,如
是,請更正請求標的及金額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一個月後,『連帶』給付債務人398萬元」(請求返還借
款),或「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務人398萬元」(請求給付
票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