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14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王顥閔 上列聲請人與楊曉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30,589元計算利息之債 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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