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063號
PTDV,112,司促,10063,2023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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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6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賴昱亘律師
債 務 人 王招福王曰震之繼承人



王登慶王曰震之繼承人


王登壽王曰震之繼承人


王屏芬王曰震之繼承人


王姿雅王曰震之繼承人


王雪芬即王曰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曰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52,7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0,0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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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