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8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宏諭
被 告 温正龍
沈世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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