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38號
PTDV,111,訴,738,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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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8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宏諭


被 告 温正龍
沈世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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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