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育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育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育展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