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彭素蕙
被 告 潘妍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31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 第504條之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