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49號
ILDV,112,補,249,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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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羅雲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玉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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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