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0號
ILDV,112,補,220,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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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佳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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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