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20號
ILDV,112,救,20,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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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江英男

相 對 人 藍陽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 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 之,此觀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即明。所謂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籌 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 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 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1號、101年度台 抗字第3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雖就本案 訴訟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權金額為新 臺幣250萬元;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司執庚字第7736號強制 執行事件中,相對人遭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有產權清償處理權 。並主張:該本案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然聲請人在監服 刑,且無共同生活親屬在社會上謀生,無法籌措款項以支付 訴訟費用云云。然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亦未釋明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 本件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之情事。況聲請人並非本院112年 度司執庚字第773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無從就該事件 提起債權人異議之訴。至聲請人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亦未說 明有何確認之利益,是聲請人主張本案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 望,亦屬未合。綜上,聲請人既未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主張為真實,其本案訴訟亦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 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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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