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王凱玄 住○○市○○區○○路000號2樓
王俐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被 告 盧旭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二年度家繼訴字第一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 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 抗字第56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特留分扣減,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 給付原告各新臺幣2,740,816元等語。然查訴外人盧旭盈已 於另案對原告及被告等人提起確認遺囑無效等訴訟,並經本 院以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受理在案。而本件訴訟之聲明係 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即若遺囑經另案確認無效,本件原告 即無主張遺囑侵害其等特留分而請求扣減之必要,而原告亦 請求本院於另案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訴訟,是本件應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