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林(原名黃正樺)為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相對人黃 林(原名黃正樺),惟相對人戶籍資料顯示遷出國外,聲 請人無法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相對人,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載遷出國外,然經向外交部領事 事務局函查,該局函覆,相對人曾填報國外地址,此有該局 回函暨檢附相對人填報之國外住址資料1份附卷為憑。嗣本 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20日內補正有對相 對人國外地址為送達而遭退件之證明文件到院,然聲請人逾 期未補正,本院通知函及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 ,難謂相對人有行方不明之情形,顯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 ,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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