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528號
ILDV,112,司促,4528,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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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瑜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75,09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瑜庭於民國112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9月18日止累計51,863元正未給付,其中49,166元為本金
;1,704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謝瑜庭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向債
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4
年11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2年09月18日止累計28,095元正未給付,其中25,
857元為本金;1,245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謝瑜庭於民國111年0
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9
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8日止累計144,736元正
未給付,其中139,510元為本金;4,526元為利息;7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謝
瑜庭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
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8日止累
計335,354元正未給付,其中328,775元為本金;5,879元為
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謝瑜庭於民國110年10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0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2年09月18日止累計15,051元正未給付,其中13,967元為本
金;38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
所示之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5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9166元 謝瑜庭 自民國112年09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2 25857元 謝瑜庭 自民國112年09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003 139510元 謝瑜庭 自民國112年09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328775元 謝瑜庭 自民國112年09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82%計算之利息 005 13967元 謝瑜庭 自民國112年09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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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