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363號
ILDV,112,司促,4363,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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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
債 權 人 蘇進輝


債 務 人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其
中本金1,500,0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其本金1,500,000元部分
,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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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