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351號
ILDV,112,司促,4351,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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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3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雷明耀

陳佑瑜

雷聖霖

一、債務人陳佑瑜雷明耀、雷聖霖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122,3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雷明耀於民國104年至105年間邀同債務人陳佑
瑜、雷聖霖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3筆,共計166,48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
0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
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雷明耀於
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
金122,3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
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佑瑜雷聖霖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3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2,334元 陳佑瑜雷明耀、雷聖霖 自民國112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2年09月10日止 年息1.65% 001 122,334元 陳佑瑜雷明耀、雷聖霖 自民國112年0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22,334元 陳佑瑜雷明耀、雷聖霖 自民國112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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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