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3016號
TCDM,94,訴,3016,200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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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0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
偵字第一一九○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肆拾柒片、電腦主機壹臺(含內建式燒錄機壹臺、電源線壹條)、ADSL數據機壹臺(含電源線壹條)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浴火英雄」、「蝙蝠俠:開戰時刻 」、「機械公敵」等片名在內之影音光碟等著作物,均係包 括如附表所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 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美商二十 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等公司分別享 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 散布未經授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散布未經授權製作之光碟重 製物之概括犯意,明知臺中市大雅夜市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 販售之影音光碟,係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擅自重製之視聽著作 物,猶於不詳時間以一部片新臺幣(下同)五十元至一百元 不等之價格,向其販入如附表所示之未經授權擅自重製之盜 版影音光碟,復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七月四 日至七月二十日間之某日止(起訴書誤載為九十四年七月二 十日),連續在臺灣奇摩拍賣網上刊登販售前開盜版影音光 碟訊息,並以其所有之Z0000000000@yahoo.com.tw帳號與買 受人連絡後,寄送前開盜版影音光碟予買受人之方式散布前 開未經授權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嗣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 十三時五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臺中縣神 岡鄉○○村○○路三一六號住處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盜版 影音光碟四十七片,及上網登刊販賣訊息並與買受人連絡所 使用之電腦主機一臺(含內建式燒錄機一臺、電源線一條) 、ADSL數據機一臺(含電源線一條)。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著作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以上揭方式散布未經授權而重製之盜版 光碟等情固坦承不諱,惟辯稱伊販賣盜版光碟至九十四年六 月中旬時,即因違反拍賣規則為雅虎奇摩警告後就未再販賣



前開盜版光碟云云。惟查:
㈠、被告如何利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與買受人取得連絡,再以寄 送之方式散布前開盜碟影音光碟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復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一張(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刑案偵查 卷宗第九頁)、被告之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共 四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刑 案偵查卷宗第二八至三一頁)、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Z0000000000帳號列印之網頁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刑案偵查卷宗第三二至三八頁, 本院卷第)、查獲現場照片六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刑案偵查卷宗第三九頁)、告訴人 等之著作財產權證明資料(本院卷第十八至一六四頁,第一 六五至一八九頁)等在卷足稽,足認被告此部分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並有扣案之盜版影音VCD光碟四十七片、電腦主 機(含電源線一條)一台、VCD燒錄器(主機內建)一台 、數據機(含電源線一條)一台等為證。
㈡、被告雖以前揭詞情置辯。然被告雖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即 為雅虎奇摩終止於該網站上拍賣物品之權限,此有雅虎國際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雅虎(九四)字第 ○五九七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二○五之一頁),但依卷  附之被告雅虎奇摩拍賣網之賣方評價網頁列印資料所示,被 告之買家分別於九十四年七月六日十五時十分、九十四年七 月二十日十二時五十九分、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十二時三 分、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二十一時三十四分留言予被告分別 為:「意見:請問貨品寄出了嗎?已經匯款了喔!」、「意 見:雖然影片都已經收到了,但是其中有兩部有問題,請你 看一下我寄給您的信,然後再回信給我一下好嗎?」、「意 見:請你回一下信好嗎?如果到這個星期六你還是沒回信告 知一下,那很包歉,我只好給你極差的評價了。請你自己注 意一下吧!」、「意見:已查收退款了,謝謝」,此有前開 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二三六頁)。承上可知, 被告於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間之某日 仍有再寄送三部以上之盜版影音光碟予買家,然因其中有二 部片子有問題,因而退款予該買家,是被告確於九十四年七 月四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間之某日仍有以寄送買受人 所購買盜版光碟之方式,散布未經授權而重製之盜版光碟等 情,應可認定,被告前開所辯於九十四年六月中旬即無散布 盜版光碟云云,尚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 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罪。又其多次明知係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 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 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本院審酌被告散布之次數非巨且 數量又少,認以不加重其刑為宜。爰審酌被告販售盜版光碟 牟利,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危害我國國際形象 ,及其販賣數量、時間、犯罪所生之損害,暨事後猶否認部 分犯行,且未能就此賠償告訴人或取得告訴人諒解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四十七片、電腦主機一臺 (含內建式燒錄機一臺、電源線一條)、ADSL數據機一 臺(含電源線一條),均係被告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供明在卷,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盜版光碟之 概括犯意,先於不詳時、地,向不詳人士以每套五十元至一 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入盜版光碟片一批後,復自九十四年五月 底起,至同年七月二十日止續以其所有之Z0000000000@yaho o.com.tw帳號為連絡方式,在臺灣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出售影音光碟片之訊息,欲購買之人以傳遞電子郵件註明欲 購買之光碟名稱之方式聯繫交易。被告甲○○再依據前開訂 購光碟片之內容,利用其所有之燒錄器,在空白光碟片上, 擅自連續重製多次,因認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三項、第二項之意圖銷售以重製光碟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云云。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 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 十六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 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 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參照)。
㈡、公訴人認為被告涉犯前揭犯行,無非係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 四十七片、電腦主機一臺(含內建式燒錄機一臺、電源線一 條)、ADSL數據機一臺(含電源線一條)、雅虎奇摩拍 賣網站Z0000000000帳號列印之網頁等為其論據之基礎。訊 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前開犯行,辯稱:前開盜 版光碟係在大雅夜市買的,並非伊所重製等語。經查:前開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Z0000000000帳號列印之網頁七張、AD SL數據機一臺(含電源線一條)、電腦一臺,雖得證明被 告確曾以電腦連結網路,利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販賣前開未 經授權重製而重製之盜版光碟,然尚難以此直接推論被告販 售之前開盜版光碟即為被告所重製。又按由於電腦資訊不斷 的發展,程式內容不斷擴增,電腦原有的備份工具軟碟機已 不敷使用,電腦中內建燒錄機已漸成為桌上型電腦之標準配 備之一,是扣案之電腦雖有內建燒錄機一臺,依前述說明亦 難以被告所有之電腦內建有燒錄機即率爾推論前開盜版光碟 均係被告所重製,況本案亦未曾於被告住所查獲燒錄光碟空 白片。再者,向他人購買重製之盜版光碟,再為販賣乙事, 亦非顯與經驗法則有違。準此,本案被告販賣散布之未經授 權之盜版影音光碟,是否為被告所重製,仍存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
五、綜上所述,被告未經授權重製上開光碟之犯行部分,公訴人 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此部分之犯罪事 實即屬不能證明,依法原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認此 部分與其前開所犯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部 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之一條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逸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附表: 盜版影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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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片名 │數量(片) │著作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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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浴火英雄 │2 │美商迪士尼 │
│ │Ladder 49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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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神隱少女 │2 │美商迪士尼 │
│ │Spirited Away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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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花木蘭2 │1 │美商迪士尼 │
│ │Mulan 2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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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蝙蝠俠:開戰時刻 │2 │美商華納兄弟 │
│ │Batman Begins │ │娛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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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恐怖蠟像館 │2 │美商華納兄弟 │
│ │House of Wax │ │娛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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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康斯坦汀:驅魔神探 │2 │美商華納兄弟 │
│ │Constantine │ │娛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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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機械公敵 │2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 │
│ │I'Robot │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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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計程車女王 │2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 │
│ │Taxi │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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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十二生笑 │2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 │
│ │Cheaper by the Dozen │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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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器人歷險記 │4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 │
│ │Robots │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史密斯任務 │2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 │
│ │Mr. & Mrs. Smith │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幻影殺手 │2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 │




│ │Elektra │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捉迷藏 │2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 │
│ │Hide and Seek │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門當父不對 2:親家路窄 │2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 │
│ │Meet The Fockers │ │有限責任合夥 │
├──┼─────────────────────────────┼───────┼─────────────┤
│  │BJ單身日記 │2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 │
│ │Bridget Jones │ │有限責任合夥 │
├──┼─────────────────────────────┼───────┼─────────────┤
│  │凡赫辛 │2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 │
│ │Van Helsing │ │有限責任合夥 │
├──┼─────────────────────────────┼───────┼─────────────┤
│  │鬼訊號 │2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 │
│ │white Noise │ │有限責任合夥 │
├──┼─────────────────────────────┼───────┼─────────────┤
│  │全民情聖 │2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 │
│ │Hitch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功夫 │2 │哥倫比亞亞洲 │
│ │Kung Fu Hustle │ │影片製作公司 │
├──┼─────────────────────────────┼───────┼─────────────┤
│  │陰宅 │2 │美商米高梅 │
│ │The Amityville Horror │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黑道比酷 │2 │美商米高梅 │
│ │Be Cool │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波特萊爾的冒險 │2 │派拉蒙影音 │
│ │Lemony Snicket's A Series of Unfortunate Events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限制級保姆 │2 │未據告訴 │
│ │The Pacifier │ │ │
├──┴─────────────────────────────┴───────┴─────────────┤
│合計:共四十七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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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以上除編號第(限制級保姆)之著作物未經告訴外,其餘著作物皆業經權利人提出告訴。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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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