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249號
ILDV,112,司促,4249,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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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陳銘倫

陳凌

一、㈠債務人陳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100,000元,
及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9月10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6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㈡債務人陳
凌應向債權人給付790,328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0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若對債務人陳凌之財產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後,應由債務人陳銘倫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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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