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12號
ILDV,111,亡,12,2023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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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非訟代理人 林禹宏檢察官
複非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許妃甯
被 宣告人 張換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換揚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換揚(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設籍址:宜蘭縣○○鄉○○村○○鄰○○○路○號)於民國一一0年一月十一日二十四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張換揚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換揚已年滿80歲,於民國37年6月1 日設籍宜蘭縣○○鄉○○○路0號後,未曾異動,於107年1月11日 經宜蘭○○○○○○○○○報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二結派出 所註記失蹤人口,已無其他利害關係人,且失蹤人未投保全 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無入出境資料,非具榮民身分,在 宜蘭縣殯葬管理處無殯葬紀錄,前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准予公 示催告,並於111年12月9日將公示催告裁定揭示於鈞院公告 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宜蘭縣五結鄉公所在案。現陳報期間 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請求准予死亡 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1年,失蹤人 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 時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 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本件申報期間屆滿, 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三、聲請人主張情節,業據其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宜蘭○○○○○○ ○○○111年7月27日五鄉戶字第1110001562號函暨所附宜蘭縣 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二結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 記表、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資料(現戶全戶)、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處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函、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 連結作業、通緝簡表、完整矯正簡表、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



料查詢、勞保局查詢系統、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及宜蘭縣立 殯葬管理所函等證物在卷為證,可見失蹤人確未曾有入出境 資料、無投保勞保、健保資料,無犯罪紀錄,堪信聲請人主 張各情為真。秉此,失蹤人張換揚已年滿80歲,既於107年1 月11日失蹤,計至110年1月11日失蹤屆滿3年,依法應予推 定其於是日24時為死亡之時。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 准予宣告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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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