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504號
ILDM,112,聲,504,202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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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昀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12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昀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昀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 國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9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以106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5年8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 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開案件有期徒刑部分,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 第1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二)復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658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以107年度審原簡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0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前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626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三)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前開(一)至(三)案件 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受刑人於107年4月24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 以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3370號函核准假釋, 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7月2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



數為1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3月8日,此有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聲請 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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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