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439號
SLDV,112,除,439,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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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顏水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 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7NX 012489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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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