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415號
SLDV,112,除,415,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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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張文德
代 理 人 李彥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春水堂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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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水堂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