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76號
SLDV,112,除,376,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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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株式会社カシワバラ・コーポレーション(Kashiwa
bara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柏原 伸介

代 理 人 柯雪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柏原和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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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柏原和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