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歸入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71號
SLDV,112,補,971,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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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江
訴訟代理人 林曉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行使歸入權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
654萬7,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萬5,6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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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