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97號
SLDV,112,救,97,202309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葉家華
代 理 人 鍾儀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利信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
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112年度補字第880號),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 林分會准予扶助,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依聲請人起訴 所為之主張,尚非顯無理由,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1/1頁


參考資料
利信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