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85號聲 請 人 牛玉平 非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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