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585號
SLDV,112,家補,585,202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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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牛玉平

非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
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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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