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10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王顥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純蘭即秉鴻商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吳純蘭即秉鴻商行所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 提出該本票2紙(下稱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 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第120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系爭本票僅記載「支付」,而未載明無條件支付或兌 付之意旨,另由系爭本票其他記載事項,亦無從得知有「無 條件支付或兌付」之意旨,依首揭條文規定,系爭本票欠缺 必要記載之事項,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2110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號 (新臺幣) 1 108年10月23日 600,000元 112年5月28日 2 109年7月20日 600,000元 11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