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9566號
SLDV,112,司票,19566,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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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956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蕭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國明仟仟萬彩券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謝國明仟仟萬彩券行於 民國109年5月8日共同簽發金額新臺幣50萬元之本票1紙。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 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規定甚明。故本票 上若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文字,即屬欠缺絕對應記 載事項,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本件本票即屬之。依前開說明 ,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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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