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9515號
SLDV,112,司票,19515,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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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9515號
聲 請 人 李東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芳慈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2,000元。
㈡陳明提示日為何日。(見票即付之本票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㈢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
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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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