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4369號
SLDV,112,司票,14369,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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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369號
聲 請 人 葉盈豐

相 對 人 周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周水木簽發如附表1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就附表2所示本票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周水木簽發如附表1、2所 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 所示票面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如附表2所示之本票,聲請人所陳報之提 示日在發票日之前,屬未屆期提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 院強制執行,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 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05年3月1日 1,260,000元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1日 CH0000000
附表2: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11年8月1日 5,000,000元 視為未記載 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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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